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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流程

    发布日期:2023-08-01

  一、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办理依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

  三、办理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

1、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已解除的除外;

2、缴费年度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等,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

3、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4、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5、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两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四、办理材料: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缴费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2、《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3、社会保险卡(开通金融功能)。  

  六、办理流程:

  1、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经民生服务中心窗口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现场完成);

  3、窗口组织调查核实(60个工作日);

  4、报辖区劳动就业局和财政局审核(10个工作日);

  5、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审批。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到17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八、收费情况:

  无

  九、公开方式:

  在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公开

  十、特别说明:

  ①现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就业的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不能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③申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主动申报(申报日期为每年的1月4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逾期概不补报);④灵活就业人员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以连续享受社保补贴至退休,但最多不超过五年。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缴费地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51-6083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