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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社保中心全面完成2023年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发布日期:2023-09-28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87号)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科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6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330元/月,三级伤残增加30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70元/月。调整后各等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390元/月,二级伤残3330元/月,三级伤残3270元/月,四级伤残321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110元/月。

经过全面梳理核实,我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有349人,其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114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35人,并于文件下发当月各项待遇调整发放到位。

此次的待遇调整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银川市社保中心积极响应、迅速启动,认真组织实施,加班加点圆满完成本次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工作。通过待遇调整切实提高了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有效地解决了工伤职工所在家庭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生活困难等问题。银川市社保中心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以更优质的服务,全面地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