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10年2月到宁夏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2022年3月10日,陈某因患尿毒症住院治疗,2022年9月20日出院在家病休。2022年10月1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陈某回单位上班,陈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且正在服药不能工作而向公司解释。2022年11月1日,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解除了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的医疗期未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随后向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问:1、医疗期如何计算?2、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由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要素共同决定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规定医疗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在该公司工作12年,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自2022年3月10日发病起算,到2023年3月10日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该公司在陈某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1日单方作出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