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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6月起施行 工程取得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应开立专用账户

    发布日期:2024-05-28

5月23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宁夏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数额,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办理保函。

据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遵守实施办法。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具体标准如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每个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高于2亿元(含2亿元)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上限400万元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中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提高存储比例,存储额度不受存储上限400万元的限制: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4%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新消息报记者 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