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简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951—6888931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东楼三层323室,邮政编码75001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951-6888938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知获取方式。

(1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附件: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