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毛某系A公司员工,2015年4月,毛某在A公司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其社会保险仍由A公司继续缴纳。2015年7月,毛某进入B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3月某日17时40分,毛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家属申请对毛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但B公司认为毛某系A公司员工,A公司为毛某缴纳了社会保险,B公司与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导致发生仲裁和诉讼。
争议焦点: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发生工伤时,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分析:
1、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前一劳动关系的建立而改变其性质。因此,本案中,B公司以毛某系A公司员工,B公司与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
2、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B公司与毛某之间劳动关系明确。且劳动关系的建立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思自治、达成合意的结果,在B公司与毛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B公司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用人单位的权利,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但截至毛某发生本案事故,B公司未与毛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应由B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