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8年4月,王某被医院社区服务站招聘录取,医院通知她于4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王某发现该医院同期录取的4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于是在6月20日,向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举报了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市支队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二、处理结果
市支队受理该举报后,及时派出监察员询问该医院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并调阅该医院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核定单及缴费凭证,发现举报人反应的情况属实。该医院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和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市支队对该医院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医院在7天内与该4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该医院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
三、案件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例中,医院对新入职的4名员工已用工超过两个月,但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故支队责令医院整改。
通过支队的处理,该医院在6月28日与4名新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障费。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