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配送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12月7日上午,李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游街活动中为避让行人受伤。为此,李某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在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某配送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某配送公司履行举证责任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某配送公司在收到该举证通知后,没有向人社部门进行举证,也没作出任何回复意见。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某配送公司以该工伤认定结论事实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劳动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某配送公司在收到人社部门向其送达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没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证,也没作出任何回复意见。人社部门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了本案工伤认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提示: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针对类似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回复、不举证的情形,上述法律明确了相应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保障了职工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于人社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避免个别用人单位企图以不回复、不举证等行为混淆工伤认定事实、拖延工伤认定时间的不良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