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能力司统计报表部分需修改校核内容
修改OS4职业培训综合情况表,由原来的OS4、OS4.1修改为现在的OS4、OS4.1、OS4.2。
一、指标解释
1.本期实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是指在统计期内,参加补贴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2.在岗农民工:指符合政策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3.贫困家庭职工:当地确定贫困线以下的企业职工。
4.企业新型学徒:明确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新招录、转岗的企业职工。
5.贫困劳动力:当地确定贫困线以下的劳动力。
6.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是指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7.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各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重点是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8.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地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有求职愿望并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
9.退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
10.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当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
11.其他:以上没有包含的其他人员。
12.取得证书人员: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3.创业培训合格人数:指各类有创业要求并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
14.培训后当期成功创业人数:指培训结束后成功创办企业(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实现自谋职业、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以及其他摆摊设点的人数。
15.本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金额:指实际补贴支出的金额,不含应支付但在统计期内尚未拨付的金额。
二、栏目关系
宾栏:(1)≥(2);
(1)≥(3)+(7)+(15);(3)≥(4) +(5)+(6);(7) ≥(8)+(9)+(10)+(11)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26)+(27)+(28)+(29)+(30)+(31)+(32)+(33);
(34) ≥(36)+(44);(36) ≥(37)+(38)+(39)+(40)+(41)+(42)+(43);(47)≥(48)+(49);(47)≥(50)+ (54)+(62);(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
事业单位统计报表部分需修改校核内容
一、表内关系
(一)PS1表
1.列17>=列18(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大于等于编内人员)
2.删去行1>=行2的校核关系(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导致有的部门仅保留参公事业单位,但单位中存在不参公人员)
(二)PS2表、PS2.1表
1.列1行3=列2行2(校核管理人员女性)
2.列1行4=列3行2(校核管理人员少数民族)
3.列1行5=列5行2(校核管理人员残疾人)
4.列1行19=列2行16(校核专业技术人员女性)
5.列1行20=列3行16(校核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
6.列1行21=列5行16(校核专业技术人员残疾人)
7.列1行36=列2行35(校核工勤技能人员女性)
8.列1行37=列3行35(校核工勤技能人员少数民族)
9.列1行38=列5行35(校核工勤技能人员残疾人)
10.将列2行3、19、36设为不可填写。
11.将列3行4、20、37设为不可填写。
12.将列5行5、21、38设为不可填写。
(三)PS6表
1.取消此前列16的所有校核关系,将列16行1、2、16、35、48、49、50、51、52设为可直接填写,其他行设为不可填写。
2.行1=行48+行49+行50+行51+行52(校核各层级人数之和等于总数)注:含列16。
(四)PS7表
1.行1=行46+行47+行48+行49+行50(校核各层级人数之和等于总数)
2.列2行3、4、5=列11、12、13行2(校核管理人员女、少数民族、残疾人)
3.列2行19、20、21=列11、12、13行16(校核专技人员女、少数民族、残疾人)
4.列2行36、37、38=列11、12、13行35(校核工勤技能人员女、少数民族、残疾人)
(五)PS9.1表
1.将列2、3、4···12、17行46均设为0且不可修改(编外人员不应填到正式在册人员、劳务派遣中)
2.将列2、3、4···16行47设为0且不可修改(劳务派遣人员不应填到正式在册人员和编外人员中)
(六)PS11表
1.行1>=行2(历年累计大于当年)
二、表间关系
1.PS1列21行1=PS6列16行1(校核退休人员);
2.PS2(含PS2.1)列1行1、2、3···47=PS6(含PS6.1)列15行1、2、3···47(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人员总数、各岗位等级人数等);
3.PS2列1行6、7、8···15=PS3列3、4、5···12行1(校核管理人员);
4.PS2(含PS2.1)列1行22、23、24···34=PS3.1列21、22、23···33行1(校核专业技术人员);
5.PS2.1列1行39、40、41···44=PS3.2列44、45、46···49行1(校核工勤技能人员);
6.PS2列1行17、18、45=PS3列41、42、57行1(校核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特设岗位)
7.PS2列23、24、25···27行1=PS6列15行48、49、50···52=PS9列1行48、49、50···52(校核各层级全部从业人员数)
8.PS2列23、24、25···27行16=PS4列1行2、3、4···6(校核各层级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数)
9.PS3.1列1行2、3、4···28-PS3.1列34行2、3、4···28-PS3.1列35行2、3、4···28=PS4列1行7、8、9···33(校核各事业单位行业正式在册专技人员数)
10.PS4列1、2、3···22行1=PS2列1、2、3···22行16(校核正式在册专技人员数)
11.PS4列1行2、3、4、5、6=PS2列23、24、25、26、27行16(校核正式在册专技人员分层次)
12.PS4列23行1=PS2列1行17(校核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13.PS4-1列1、2、3···22行1=PS2列1、2、3···22行16(校核正式在册专技人员数)
14.PS4-1列23行1=PS2列1行17(校核正式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15.PS5中央表样不变,地方的表样全部填充为0且禁止修改。
16.PS7列2行22···50=PS6列3行22··45、48···52(校核公开招聘各岗位人数)(2020年12月10更正)
17.PS9列1行1、2、3···52=PS6列15行1、2、3···52(校核总人数)
18.PS9列11、12行1、2、3···52>=PS6列10、11行1、2、3···52(校核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数)
19.将原增加的表间校核关系“PS9列11、12行1、2、3···52>=PS6列10、11行1、2、3···52”修改为“PS9列11、12行2、3、4···45>=PS6列10、11行2、3、4···45”(2020年12月10更正)。
工资福利司统计报表部分需修改校核内容
删除1、8、9、10、11、12、13、14、15、16、17、18机关报表。
修改2、3、4、5、6、7、20、21表样保留工人项目的统计。
表19不变。
剩余所有表表样不变,逻辑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