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工伤而发生的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还是用人单位守法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个别企业存在钻政策漏洞的情况,导致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维权困难、维权成本高。本文重点论述本人审理的一起省外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维权难的案件。
案件涉及陕西某人力资源公司、银川某机械公司以及银川某装备公司,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社局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为工伤伤残九级。劳动者分别向上述三家公司主张各项工伤待遇40余万元,并要求银川某机械公司以及银川某装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过开庭审理,该案件的焦点为:1.劳动者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用工;3.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陕西省相关劳动行政部门鉴定;4.劳动者应当向哪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因劳动者代理律师主张不支付营养费就拒绝调解,本案遂进入裁决程序。
最后,经查明认定,劳动者与银川某机械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劳动者应当向该机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其主张错误,导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该机械公司承揽银川某装备公司部分业务,具体定作物为铲磨、清理服务,该公司提供加工场地及部分加工工具,申请人即在该场地工作后发生事故受伤。银川某机械公司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了解到陕西省西安市可以仅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一险种),遂与陕西某人力资源公司合作,由该公司为职工代缴工伤保险费,以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劳动者代理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依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直接认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从而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但本案实为劳动者和机械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就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依据《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及延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存在争议时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停工留薪期,且本案中该机械公司支付了劳动者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故仲裁委对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最后,劳动者不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用工,且某装备公司亦未对劳动者造成伤害,故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某装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该案件,我们从劳动者角度可以看到,个别律师为了代理费,阻碍快速调解,例如本案仲裁员已释明营养费无法律依据,且劳动者亦表示希望拿到三个“一次性”的费用可以尽快做二次手术以恢复身体,但律师却不同意,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监管势在必行。其次,从企业角度来看,应当为每一个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后,社保部门应当加大社保稽核力度,并联合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加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管,以减少不守法企业钻政策、制度的空子,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后出现报销难、无法报销的问题,引起相关劳动争议,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和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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