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调解形式结案一起涉案标的为47万余元的工伤案件。该案件涉及公司两家,分别为工程发包方和劳务承包方,案涉工地位于银川市滨河新区,申请人经银川市人社局工伤科认定为工伤六级、停工留薪期为十个月,申请人主诉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异地安家费。该案件受理后,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案件经办人员提前联系三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工作周期未发放工资,亦未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就工资标准产生异议,且因劳动者伤残等级较高,工资标准的差异会导致赔偿金额悬差较大,未能够在庭前达成调解意见,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按照时间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仲裁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先对案涉公司进行相关政策宣讲,由于两家公司未对劳动者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劳动者工伤等级高,正值青壮年却因工伤导致后期再就业能力受限,但是劳动者考虑公司实际困难,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全部主张其权力申请赔偿。仲裁员认为,劳动者对部分权力的放弃应当得到回应,两家公司应当发挥企业担当。经过耐心对劳动者进行情绪疏导,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顺利调解结案。
每一个案件对于仲裁员来说既是工作任务,又是一份责任担当,同时,在当事人眼里都是大事,是劳动者的揪心事,也是企业的烦心事,更是每一个仲裁工作者的操心事。因此,我们要把每一个案件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设身处地的为他们考虑,既不能失之偏颇、也不能敷衍了事。并且,要善于总结调解成功的经验,要思考调解是否真的解决了当事人所急所需,不能盲目调解、强迫调解。
疫情结束后,各个行业百废待兴,建筑工程领域发展迅速,用工难问题导致用工不规范,对劳动者缺乏岗前培训、适岗检查监督、工伤保险申报缴纳不及时,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很短就发生事故,且基金无法报销只能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既是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亦是企业良性发展的损失。下一步,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联合部门对劳动争议频发的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企业进行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合理建议,真正做到源头预防、源头化解,提升劳动仲裁工作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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